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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2009-03-29 19:41  文章来源:石阡县贸合中心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石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阡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石阡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石阡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和全省家电下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家电消费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家电下乡工作起止时间和主要内容
(一)起止时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家电下乡工作起止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农民在该期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可以申领补贴。
(二)主要内容。按照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同时,对农民购买目前国家确定的既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又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的彩电、冰箱(冰柜)、洗衣机、手机、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和摩托车十大类家电产品给予适当补贴,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以直补方式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三、补贴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和补贴对象、标准
(一)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最高限价。按照国家规定,彩电最高限价为2000元,冰箱(冰柜) 最高限价为2500元,洗衣机最高限价为2000元,手机最高限价为1000元。具体产品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今后国家政策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在贵州省中标的补贴类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补贴期内,每户农户购买目前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洗衣机、手机,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件)。
四、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确定和要求
(一)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确定
1、销售企业的确定。经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由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
2、销售网点的确定。由县贸易合作中心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二)对销售网点要求
1、销售网点备案条件:(1)备案销售网点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备案县城销售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销售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我县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备案销售网点应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专柜)及演示区,落实2名以上销售人员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销售。(4)备案销售网点必须配备电脑联网终端设备,操作人员不少于1人,保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5)备案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补贴类产品必须能开具正规税务发票。(6)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7)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2、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提交《贵州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申请书》,并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网点公章)、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网点公章),加盟、授权网点与中标企业签定的加盟、授权合同(协议)原件壹份,备案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县贸易合作中心备案。
3、做好销售服务。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户(人)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并按要求在产品售出三个工作日内将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录入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五、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全县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3)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持有政府涉农补贴专用存折。没有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户口所在乡(镇)财政所联系办理;(6)其他应审核的材料。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实行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具体按《石阡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已申报补贴审核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六、县贸合中心职责
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做好政策宣传和现场检查服务工作。
1、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受理中标销售企业备案申请后,要严格按照备案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备案,并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备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不予备案。同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中标企业运行和补贴交资金兑现的管理,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
2、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要及时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流程及网点等应该让农民了解的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信息,采取印发公告和宣传资料、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求宣传到村、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防止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3、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有计划的开展农民团购活动,避免抢购;对备案销售网点举办的大型促销活动进行现场指导,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地区商务局;协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妥善处理与农民消费者的纠纷。
4、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一是要联合财政、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发现有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财政局、贸合中心,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二是要对上级决定进行整改或取消资格的销售网点,于做出决定之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进行取消(或恢复)的确认;三是对凡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七、县财政局职责
会同县贸易合作中心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家电下乡工作。
1、加强对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对经乡镇财政所审核无误的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
2、安排落实家电下乡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3、乡(镇)财政所负责严格按照本方案和《石阡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对申报补贴资金进行资料审核和兑付,按规定进行退货审核。
八、违规处罚
凡发生不履行承诺、欺行霸市、恶意竞争、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的中标销售企业,根据问题所发生的范围,视其情节,采取暂停销售进行整改、取消资格并予查处曝光等整治措施。
对截留、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应急预案
(一)网点商品供应不及时的处理。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拟定1个备用网点,在原选定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他紧急情况时,立即启动备用网点,报请地区商务局核准备案。
(二)网点销售管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期间集中购买所发生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群众购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三)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要对销售网点企业进行检查和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案,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得关门停业。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出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与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他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五)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期间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以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限时限量促销;非补贴商品的促销活动要与补贴商品销售现场明显分离;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县贸易合作中心一经查实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十、工作要求
(一)县政府成立推进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县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于3月20日前报县贸易合作中心备案。
(二)加强监管。县贸易合作中心、财政、工商、质监、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履行职责,负责组织进入我县的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
(三)销售网点备案。县贸易合作中心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和程序做好备案工作,防止同一网点重复申报和放松标准备案问题发生。
(四)加强培训动员。县贸易合作中心和财政局要认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服务人员的培训动员工作,尽快熟悉工作流程、方法,确保熟练开展工作。
(五)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发布信息公告。拟于3月底前举行“家电下乡”启动仪式。县贸易合作中心、财政局和中标企业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及时发布重要信息和公告,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
(六)做好网络建设,规范促销活动。县贸易合作中心要督促中标企业加快建立完善适合我县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和服务网络体系,统一服务标准,保证农民更方便地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同时,要对中标企业相关的促销活动加强规范管理和指导,鼓励中标企业开展安全有序、形式多样、为农民所欢迎的家电下乡宣传活动。
(七)保障补贴兑现。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调度,与相关金融机构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八)按时报送信息。县贸易合作中心、财政局和中标企业销售网点要认真学习家电下乡有关政策规定,正确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登陆、查询相关信息。县贸易合作中心、财政局要定期对口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上报。
(九)加强检查监督。县贸易合作中心、财政、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市场的检查督促,规范“家电下乡”促销行为,严厉打击冒名向群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防止坑农害农案件发生;加强对中标企业运作和补贴资金兑现的管理、检查、督促,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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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贸易合作中心办公室 0856-7652729
县 财 政 局 0856-7623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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